海南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2021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海南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逐步按照
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本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是海南省电力行业协会,简称海南
电力行协,英文译名为 Haina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 HEPIA。
第三条 海南省电力行业协会的性质是由海南省所辖区
域内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与电力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新能源
企业及电力用户,以及电力行业的资深技术专家或管理人员
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省级行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
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立足行业,
面向社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海南省
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及电力用户服务,为海南省政
府、电力行业和社会服务,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服务,助
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2
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本
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海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为:中国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
32 号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贯彻服务、自律、沟通、协调、监督的原
则,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以下主要业务:
(一)调查研究电力行业和电力企事业的共性问题,结
合实际向海南省政府、海南省人大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电力政
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并贯彻执行电力行规、行约、行业标准,
规范电力行业行为;组织电力行业的资质审查和质量认证管
理;开展电力行业产品与技术鉴定工作;开展电力行检、行
评、电力企业信用评价;参与电力市场规则制定,协助海南
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组织海南省电力行业管理现代化、管理创新、科
技创新的研究和成果的评审、发布及推广交流,为电力企事
业单位和企业自备电厂或其它相关企业提供管理、技术、经
济、法律、企业诊断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电力大用户提供
加强用电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四)受电力企事业委托对电力企事业或相关企事业的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调研和论证。
(五)受委托参与电力行业人才评价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收集、整理有关海南省电力行业的资料文献;
参与和协助编撰海南省电力工业史志,组织编辑电力行业书
刊和资料;参与或举行电力行业的展销会、展览会等;开展
省(市、区)际或国际行业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学习、考
察和交流活动。
(七)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电力行业信息和国内外电力
同行管理经验;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协调会员单位
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沟通政府与会员单位之
间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行业信息、简报和刊物。
(八)依委托承担海南省区域内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近期、中期、长期电力行业发展规划方案;
对电力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
前期论证。
2、开展电力行业(包括电力生产、电力安全、电力设
备、电力建设、用电、科技等方面)的指标统计与管理工作。
3、开展电力行业调查、分析,发布电力行业的有关信
息。
4、参与电力行业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
关工作。
5、参与电力设计、施工、检修、监理等各类企业资质
3审查有关工作。
6、参与加强电力行业质量管理的工作,开展提高电力
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改进电力行业作风的各项工作。
7、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
8、委托的其它工作。
9、配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
设,搭建海南省区域内涵盖电力企业、电力供应商和电力用
户的电力产业上下游信用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
制。
(九)承担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委托
的工作,开展电力行协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海南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的各种所有制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与电力生产、经营、基建、
科技、培训联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及电力用户,以及电力行
业的资深技术专家或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自愿申请入会;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或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一定
的影响或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得到一定的认可。
4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自愿申请入会;
(三)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含相当的专业
职称或专业职务)及以上水平的人员,且在电力行业相关领
域做出一定成绩和贡献的技术专家或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辑下发的书刊、信息、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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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心本会建设与发展,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
的活动,向本会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如实反映本单位情
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
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
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设理
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的工作。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1/3 以上的
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7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
会表决通过,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并经海南省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
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
成。
理事会每届任期同会员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经会长或者
1/3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
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电力行业专业知识和实际管理经验,并在电
力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
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
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会
长、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必要时增设副秘书长。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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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主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或副会长同意,决定设办事机构、代表机
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
会”、“专委会”):
(一)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
以分会、专委会等字样结束,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二)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相
关经费从本会会费中报账列支。
(三)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出任本会的秘书长、理事、常
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在任期内因自身工作关系或其他原
因不在原岗位工作而不能履行职责,另行派任的,自然接替。10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海南省电力行业协会会费缴纳
及管理办法》缴纳和管理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审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及审计机关的监
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11
受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财
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海南省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
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海南省政府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12
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相关部门
和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12 月 13 日第五届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之日起生效。